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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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师发〔2004〕13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以及甘肃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甘教体[2004]9号),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        原则要求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早操、课间操等平时锻炼方式有机结合。同时,充分挖掘校本资源与地方资源,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在实施《标准》时接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甘肃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组织领导
《标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学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标准》实施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嘉毅
    副组长:孙建安 魏争光
    成 员:芦平生 邵青山 张生勇 李万红 裴 东 梁兆光 王汉勋
    三、实施办法
(一) 相关单位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将学生《标准》等级评定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根据成绩确定学生毕业或肄业。
2、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将《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组织协调各学院分团委、班主任落实早操和课外锻炼的考勤登记。
3、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管理和掌握所属学生的整体情况,组织班主任记载学生早操、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将本学年内按规定可获得奖励分及需降低分的学生名单送交体育学院,毕业年级学生的奖励分及降低分情况应于每年5月上旬送交体育学院,并对学生奖励与降低分数给出具体说明。
4、体育学院:全面负责《标准》的实施,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各学院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和成绩评定;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对因伤、残、病等可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鉴定,存入档案并安排保健课;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填写《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一并送交各学院,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对于《标准》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体育学院应于6月初将名单(一式两份)分别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二) 测试方式
1、在校本科学生统一由体育学院安排日程,保证统一测试、汇总、统计。
2、按教育厅规定由体育学院上报《标准》统计表。
(三) 测试项目
身高、体重、肺活量、立定跳远、台阶试验、握力(男)、仰卧起坐(女)。
(四) 测试要求
1、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我校使用的测试器材须为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使用计算机进行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
2、《标准》从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85~76分为良好,75~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3、每学年测试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4、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补测仍不合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5、各学院要对本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每学期结束前学校主管校长主持召开一次总结会,协调相关事宜,总结经验、交流信息,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五)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全学年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或破校级以上纪录者;
(3)参加校运动会比赛获前六名者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得前八名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经本学院确认可以加分者。
2、对体育课或早操、课外体育锻炼等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其中,早操、课外体育锻炼考勤由各学院提供,体育课考勤由体育学院提供。
(六) 免予执行
因伤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县(区)级医院证明,体育学院核准、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
四、经费保障
学校为落实《标准》的实施,设立测试专项经费,每年按参与测试的在校本科学生人数每人8元标准从学生学费收入中划拨。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04年秋季起在全校本科学生中开始执行,原执行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不再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体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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